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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 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第六条 重大专项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审核工作小组、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联席会议统筹重大专项实施及资金配套工作,审定项目资金配套方案、政府股权投资方案,审定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调整,确定出资部门和额度。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平衡各专项配套工作,汇总各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批准及承诺、推荐情况,汇总各专项牵头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股权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等工作。

  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在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获得批准的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配套管理机制,提出政府股权退出的时机和具体方案,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审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等决算工作。

第三章 资金配套原则

  第八条 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牵头部门年度预算和市财政新增财力统筹安排,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范围。

  第九条 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结合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重点支持承诺将研究成果在京落地和产业化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行分类配套。

  明确由北京市政府承担的“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地方配套经费由财政新增财力和该专项牵头部门予以保证,按国家要求予以配套。

  对其他民口专项的项目、课题,结合成果落地和产业化意向,按在京单位实际获得中央经费的15%—20%予以配套。

  特殊情况,由专项牵头部门提出初步配套方案,报审核工作小组汇总,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配套。

第四章 配套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由部门出具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的项目,各专项牵头部门应向审核工作小组及时提交地方资金配套承诺函和推荐意见,审核工作小组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新申请出具地方配套承诺函的项目、课题,由专项牵头部门结合本部门预算情况和成果落地的内容及意向,初拟配套意见,报审核工作小组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定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统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函。对在项目、课题申报初始阶段要求出具地方配套意见的情况,由专项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配套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项目适时在京落地、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单位要及时向专项牵头部门报送项目、课题申报、立项、批准、执行和验收等重要情况。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与对应中央有关部门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联系,了解专项阶段课题设立、实施计划、实施进展等,定期收集项目、课题立项、批准及进展情况,提交审核工作小组,由审核工作小组汇总上报联席会议。

第五章 资金配套审核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获得立项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专项牵头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情况和审定的支持方式,实行一次核定,分次拨款。

  专项牵头部门根据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中央资金到位情况,提出配套资金拨付建议。

  第十六条 专项牵头部门要加强项目、课题跟踪和检查。发生项目、课题变更、中止、撤消等情况,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配套资金。发现项目、课题单位在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或违规等行为,应及时终止配套资金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项目、课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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