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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3〕5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3〕5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12315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京政法制发〔2013〕5号)工作要求,我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工作要求,促进我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不断提升我局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保障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 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市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研究落实保障措施、努力解决实际问题等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扎实推进。

  我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4年左右的努力,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全系统要在市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具体规划如下:2013年为基础建设年,2014年为创新发展年,2015年为全面规范年,2016年为巩固创新年。

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要点

  (一)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1.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1)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市局、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分局法制机构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其他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

  (3)市局、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分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接待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落实双人办案制度。

  (4)市局、各分局档案管理、信息技术及安全保卫部门应为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2.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

  (1)市局、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分局法制机构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的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场所内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火、应急报警系统,接待场所附近要设立两处以上的指示标志。

  (2)市局、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分局法制机构应当设置专用的行政复议听证室,落实安全保管行政复议案卷的档案室,并设置行政复议审理室,满足调查、分析和研讨案件的需要。

  (3)要保障办案用车,配备电脑、打印、传真、扫描、复印、卷宗装订、录音、照相、摄像等办案设备。

  3.确保足额的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1)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足额到位,经费保障要与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任务相适应。

  (2)行政复议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4.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1)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各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对本机关现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答复等文书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上述行政决定等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规范和完善,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5.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

  (1)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及时、便民。各级工商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复议咨询电话,利用传真、网络等手段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及时了解情况,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对于申请人对法律、法规存在错误认识或者对被申请人执法行为存在误解的,要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律宣传和解释,征得申请人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有效化解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第三,善于倾听,避免激化矛盾。对于怨气较大的申请人,要善于倾听,多听少说,避免激化矛盾。

  (2)复议接待工作流程。

  复议接待人员收到复议材料后,应当给申请人开具《行政复议材料接收单》和《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齐备的,将材料录入《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后报法制机构负责人确定承办人员。材料不齐备的,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在5日内给申请人开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并向申请人依法送达。

  (3)接待工作要实行首问责任制,建立接待咨询、立案审查、案件办理跟踪制度。

  (4)建立完善接待登记与统计、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

  (5)规范接待人员的接待行为,接待人员统一着工商制服,做到依法办事、认真负责、态度诚恳、举止得当。

  (6)逐步开通行政复议网上咨询及申请渠道,并及时作出回复。

  6.规范行政复议立案审查工作。

  (1)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文书的,依法出具受理文书并采取合理方式送达。

  (2)规范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经过补正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

  (3)对于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先行受理。

  (4)要杜绝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并规范不予受理文书,文书中要载明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依法送达。

  7.加强行政复议案前和解工作。

  在接待和立案审查环节,探索建立案前和解工作制度,力争在复议初始阶段实现定纷止争。

  8.加强与信访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1)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机构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2)积极主动与信访机构沟通交流案件受理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等情况,便于信访机构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由信访机构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要依法及时审查。

  (3)对于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办理的问题,要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9.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1)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全面答复的原则,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完整、真实表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有关情况;针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被申请人应当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答复通知后10日内提交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1)对经书面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等情形的,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证据。

  (2)要规范调查取证程序,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3)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11.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

  (1)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当事人阅卷权利。

  (2)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

  (3)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规范要求,完善听证审理的程序规则,加大听证审理方式的运用比例。

  12.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

  (1)推动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

  (2)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13.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依照法定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3)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权利。

  (4)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中行政复议文书的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5)规范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程序,完善送达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依法及时送达。

  14.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要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

  (2)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责令限期履行、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约谈、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制度。

  15.增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

  (1)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要增强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说理性,通过深入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促使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和完善相关制度。

  (3)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

  (4)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的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要予以通报,并纳入相关考核。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6.规范行政复议宣传工作。

  (1)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和深入宣传相结合,注重宣传效果。

  (2)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扩大宣传范围,内容要通俗易懂,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要不断引导人民群众选择行政复议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要使各级工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大意义,更加理解、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17.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

  (1)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行政复议队伍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训形式要多样化。

  (3)抓好本级工商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4)抓好领导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18.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

  (1)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行政复议统计制度,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上报。

  (2)落实专人从事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统计分析报告要客观反映行政复议工作的特点、规律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19.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

  (1)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京工商发〔2008〕4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工作,实现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2)定期对立卷归档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3)探索行政复议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

  20.大力推进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1)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复议赔偿诉讼”模块,加大软件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和人力的投入,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2)要加强网络建设,保证各级工商机关之间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供网络保障。

  (3)要全面、准确、及时填报各类行政复议信息。

  (六)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21.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市局加强对全系统行政复议业务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工商机关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4)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在作出涉及群体性、政治敏感性,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市局备案;市局在作出涉及群体性、政治敏感性,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5)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工作研究、业务培训等互动机制,定期通报行政复议工作及后续诉讼信息,协调重大问题。

  22.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市局法制处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并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通过典型案例推广促进全系统实现执法规范、统一。

  三、及时总结经验,强化量化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督查考核。

  市局法制处根据确定的规范化工作要点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同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问题。

  各级工商机关要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要将贯彻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局法制处汇报,并由市局法制处进行汇总分析后,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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