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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查询出证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5〕95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查询出证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5〕95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查询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查询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对外查询出证工作,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对外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和分局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以及其他党政军机关(以下简称“有关机关”)的协助请求,以及公民、律师、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就本市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信用信息、工商专业性问题等事项,提供查询或者证明,适用本办法。

  查询出证涉及到政府信息公开、信访和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查询等工作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局规范性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局及分局对外查询出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真实、谨慎、细致的原则。

  查询出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有关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提供。

  第四条 市局和分局积极推进查询出证工作信息化,通过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查询等方式,不断便利工商信息查询,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市局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各行政机关提供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六条 市局及分局主要就下列事项提供查询或出证:

  (一)市场主体在本市是否登记注册的信息;

  (二)已在本市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相关工商信息;

  (三)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被本市工商机关处罚等信用信息;

  (四)需要对本市工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涉及的工商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认定的;

  (五)本市各级工商机关认为可以提供查询或出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关机关依法或基于行政协助需要查询或出证的,市局和分局予以查询或出证。上述机关持司法手续要求协助并签收的,由出证办理部门负责签收。

  公民、律师、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或出证的,市局和分局可以根据情况查询或出证。

  第八条 查询出证工作按照“谁行为、谁解释、谁办理”和“谁主管、谁解释、谁办理”的原则。市局负责市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相关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市局行政行为事项的查询或出证工作;分局负责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相关情况以及其他涉及分局行政行为事项的查询或出证工作。

  市局对有关查询或出证工作已有统一安排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局及分局的法制部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外出证。

  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工商业务性问题的解释出证工作;根据相关部门需要,对涉及该部门的工商业务性问题的出证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市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负责涉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查询出证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以及已移交到档案部门的案卷及文件材料的查询出证工作。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机动车过户需要的查询出证工作;在户口出证中,协助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就企业性质、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连续三年任职情况进行查询的工作。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为查询出证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并做好登记信息查询日志的保管和维护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就涉及咨询本部门工商专业性问题进行认定、解释、说明的出证工作。

  第十条 市局及分局一般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对外出证,按文件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方式查询出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局及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对外查询出证使用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档案管理部门对外查询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出证使用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对外查询已移交到档案部门的案卷及文件材料出证使用档案查询专用章。登记注册部门对外查询出证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其他相关部门以公文形式对外出证的,按照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要求办理并用章。

  对外出证不得使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

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出证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包括本市已登记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姓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主体状态、登记机关等基本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市场主体在本市工商数据中是否存在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市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登记信息对外开放查询,公民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即可通过自助查询终端进行自助查询并打印相关查询结果。

  第十四条 自助终端查询打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主体状态、登记机关、注销日期、吊销日期等;

  (二)打印编号;

  (三)打印日期;

  (四)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

  (五)查询二维码。

  第十五条 有关机关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人身份证号或者其他条件要求就本市已登记注册市场主体的相关登记信息以及市场主体查无情况进行查询出证的,其承办人提交司法文书、公函、介绍信以及本人有效证件的,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查询。

  有关机关依法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出证数量较大或者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包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登记等文件材料。

  有关机关依法或者基于行政协助请求需要查询并复制本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的,其承办人员应当提供司法文书、公函、介绍信以及本人有效证件,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查询复制服务。

  公民、律师、企业或其他组织查询利用本市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的,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外网等方式提供个性化工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出证服务,逐步构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远程查询服务平台。远程查询服务中提供的企业登记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出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本市各级工商机关处罚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市企业基于下列事由依法向市局或者分局申请出具未被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证明的,予以查询出证:

  (一)本市企业或关联企业上市、增发股票、发行债券的;

  (二)本市企业或关联企业申请直销业务许可、支付业务许可、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

  (三)本市私营企业办理本市户口需证明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以及该企业负责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连续三年任职证明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出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市企业依据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基于下列事由向市局或者分局申请出具未被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证明的,可以查询出证:

  (一)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参加五一劳动奖章等市级以上先进评选的;

  (二)本市企业进行投标的;

  (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查询出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出证的,应向市局及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出证申请书,应载明出证事由和具体请求;

  (二)企业承办人员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承办人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基于法定事由申请出证的,应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基于有关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申请出证的,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材料齐备、形式符合要求的出证申请,企业信用监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出证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开具加盖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的证明。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办理期限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监管部门应自部门负责人审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证明,特殊情况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人或者来函方式依法或者有正当理由要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监管部门予以查询出具。

第四章 工商专业性问题咨询出证及其他查询出证

  第二十五条 工商专业性问题出证主要是有关机关依法或者基于行政协作请求,就工商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需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书面认定、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就工商专业性问题咨询并要求出证的,应以公函形式提出。市局及分局应以公函形式答复。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关来人或者来函就工商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并要求出具证明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机关来人咨询的,应持县级以上机关介绍信,并同时提供承办人的有效证件,由其咨询的工商专业问题所涉及的业务部门接待并办理;

  (二)有关机关来人咨询并需要出证的,其应当提供载明咨询问题及需要协助认定、解释或说明要求的公函,或者直接通过公函要求出证的,由涉及的业务部门按照机关公文处理程序通过公函方式予以回复。

  有关机关要求出证的工商专业问题涉及两个以上业务部门的,由法制部门协调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企业机动车过户需要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企业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关依法要求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卷材料以及文件材料查询出证的,由案件办理部门或文件制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已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卷材料以及文件材料的查询出证,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档案查询规定办理。需做书面认定、解释或说明的,由案件办理部门或文件制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局和分局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对外出证情况台帐,并依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出证情况的登记存档制度。

  第三十一条 涉外出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局拟将对外查询出证职责分工进行调整的,需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出证程序性规定》(京工商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章样及编号

  2.档案查询专用章章样及编号

  3.出证申请书参考样式

  4.授权委托书参考样式

  5.出证审批表

  6.无违规证明参考样式

附件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章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编号

  1.信用信息查询出证

  部门 编号

市局企业信用

  监督管理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

  东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

  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2

  朝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3

  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4

  丰台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5

  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6

  门头沟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7

  房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8

  通州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9

  顺义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0

  怀柔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1

  平谷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2

  密云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3

  延庆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4

  昌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5

  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6

  燕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7

  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1-18

  2.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出证

  部门 编号

  市局档案中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B)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C)

  东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B)

  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2(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2(B)

  朝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3(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3(B)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3(C)

  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4(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4(B)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4(C)

  丰台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5(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5(B)

  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6(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6(B)

  门头沟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7(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7(B)

  房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8(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8(B)

  通州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9(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9(B)

  顺义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0(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0(B)

  怀柔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1(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1(B)

  平谷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2(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2(B)

  密云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3(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3(B)

  延庆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4(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4(B)

  昌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5(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5(B)

  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6(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6(B)

  燕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7(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7(B)

  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8(A)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2-18(B)

附件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编号

  部门 编号

  市局档案中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

  东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

  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2

  朝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3

  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4

  丰台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5

  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6

  门头沟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7

  房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8

  通州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9

  顺义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0

  怀柔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1

  平谷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2

  密云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3

  延庆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4

  昌平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5

  大兴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6

  燕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7

  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18

附件3

  出 证 申 请 书

(参考样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

  我单位因办理 (事由),根据 (部门)

  (规定),申请开具

  的证明(需注明开具时间)。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适用于企业申请信用信息查询出证,样式仅供参考

附件4

  授 权 委 托 书

(参考样式)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办理我单位申请出具

  证明事宜。

  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

  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企业申请信用信息查询出证,样式仅供参考

附件5

出证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提供的文件、

证件

出证事由

经办人员意见

机构负责人

意见

附件6

  证 明

  ( (分局)证字 (年) 号)

  :

  (单位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系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成立于

  年 月 日。经查,该公司最近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特此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本证明适用于企业申请信用信息查询出证中的无违规证明,样式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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