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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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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管理,使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高层次决策咨询机构,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和广泛联系各方面专家、学者,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首都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第五条 对全市重要规划、计划、政策的制订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条 指导市政府部门和区县完善决策咨询工作。 第七条 完成市政府临时委托的其他专题咨询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国内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科委主任担任;设副秘书长2名,由市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和市科委副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委。 第四章 委员的遴选和聘任 第十条 委员由北京地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家行政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企业中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意愿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委员的遴选工作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由市领导和市政府职能部门推荐人选,在征求被推荐人本人意愿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咨询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补聘委员。 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在任期内应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咨询活动,每年至少提出一份咨询意见或建议,对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咨询工作以委员为骨干,广泛吸收和组织社会力量参加,开展形式多样的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就有关重大问题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研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等,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的需求设立专题调研组,确定若干重要咨询研究课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牵头组织咨询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三)委员可以根据个人专长和研究的领域,就某一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编印工作简报和信息等形式报送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建立北京市决策咨询专家库,整合北京地区智力资源形成咨询网络,为决策咨询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服务。 第二十条 视工作需要,委员可列席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参考刊物出版、专家咨询委员会网站运维等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团工作章程》(京政办发〔1993〕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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