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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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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及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9]l08号)和《北京市调整振兴生物和医药产业实施方案》,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北京生物医药企业的支持力度,实现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目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制定了《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 2.《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局 二0—0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试行)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9〕108号)和《北京市调整振兴生物和医药产业实施方案》,构建符合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提出“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生物医药产业是北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支柱产业,但由于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长周期等产业特点,生物医药企业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实现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目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等单位共同推出“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设立科技专项支持资金,引导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机构为北京生物医药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着力营造有利于北京生物医药产业实现跨越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二、试点内容 试点的核心内容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财政扶持为引导,通过市场化的信用约束与激励机制,促进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机构为北京生物医药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快捷、优质的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初期,通过构建信用服务平台,以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等授信方式,着力缓解生物医药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运行模式 试点工作将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为基本运行模式。这一模式力求发挥相关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四、组织体系及职责 为保障试点工作扎实、有序、高效地开展,组成两级组织管理体系,即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科委领导任组长,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指导试点工作健康、扎实地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北京市科委生物医药处、条件财务处、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及人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北京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和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物中心”)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生物中心。主要职责为,落实金融激励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负责激励资金的审核与拨付;负责试点工作相关参与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负责试点工作相关政策宣介,调研北京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状况,遴选支持企业;负责建立北京生物医药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掌握工作进展,参与试点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沟通,试点工作情况的定期统 计与交流,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五、市场参与主体 参与试点工作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 符合本方案支持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生物医药企业。 (二) 为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 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担保机构。 (四) 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 六、支持对象及原则 试点工作设立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试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贴,以提高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 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贴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等授信服务;也可由商业银行牵头,为企业提供组合贷款,或者由小额贷款公司牵头,为企业提供组合贷款。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贴限于其对入选的北京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的信 用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保证担保贷款等授信业务。风险补贴将依据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实施有差别的补贴政策,具体原则依照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二)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包括其为企业提供的借款保证等授信保证业务,并弱化反担保措施;风险补贴将依据担保机构相关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实施有差别的补贴政策,具体原则依照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七、监督管理及相应措施 (一) 北京市科委负责对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以及对后续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 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依职责对参与试点工作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工作。 (三) 参与试点工作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应当秉持各自的执业准则开展工作,对于不能履行职业责任的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其参与试点工作的资格,除失去相应的资金支持外,还将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 对于能够良好履行借款本息偿还责任的试点企业,在今后申请北京市科委专项资金支持时,可获得一定的优先权;如企业不能良好地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今后将失去申请北京市科委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附件2: 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9〕108号)和《北京市调整振兴生物和医药产业实施方案》,按照《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试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的金融激励试点方案的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科委”)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试点工作市场主体,为经试点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北京市生物医药企业。 第四条 参与试点的市场主体,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领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障试点工作健康、扎实推进,北京市科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等单位组成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科委领导任组长,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监管局等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试点工作相关的政策设计、制度安排,审批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指导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及未来试点工作的政策调整与制度完善。 第六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北京市科委生物医药处、条件财务处、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及人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北京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和北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物中心”)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生物中心。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与拨付;负责试点工作相关参与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调研北京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状况,遴选支持企业,以及相关政策宣介;负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掌握工作进展,试点工作情况的定期统计,参与试点工作相关市场主体的日常沟通与交流,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第三章 市场主体及运行模式 第七条 试点工作市场主体 参与试点工作的市场主体包括: (一)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 1、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企业。 2、在人行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部门申领贷款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信用档案的生物医药企业。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1) 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在100万元~1000万元之间,与上一年度相比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 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与上一年度相比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3) 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与上一年度相比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4) 上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上,与上一年度相比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4、企业最近一次信用评级为BB级(含BB)以上。 5、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 入选“北京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 (2) 近三年内取得过新药证书。 (3) 拥有临床Ⅱ期以上在研品种。 (4) 拥有近三年取得的技术服务合同。 (5)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资金支持。 (6) 企业核心人员入选国家或北京人才计划。 (二)为企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8家作为第一批参与试点工作的商业银行,以及北京市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三)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担保机构。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晨光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2家作为第一批参与试点工作的担保机构。 (四)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 第八条 运行模式 试点工作将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为基本运行模式。这一模式将在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下,通过运用市场化的信用约束与激励机制,发挥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优势,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第四章 财政支持对象及原则 第九条 财政专项支持资金的用途试点工作设立财政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参与试点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贴,以提高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加大对生物医药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条 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的原则给予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贴,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准备,提高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入选企业贷款的风险拨备比率,以增强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入选企业放贷的信心;补贴还可用于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生物医药行业研究、生物医药企业信贷产品创新研究、市场开发、团队建设、员工培训等方面,以增加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生物医药行业的了解和关注度。 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的原则,将依据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实施有差别的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市生物医药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质押担保贷款等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牵头,为企业提供的组合贷款等。 第十一条 对担保机构风险补贴的原则 给予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贴可用于其风险拨备、行业研究、产品研发等。 对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贴原则,将依据担保机构相关授信业务的风险程度,实施有差别的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为北京生物医药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并弱化反担保措施。 第五章 风险补贴的标准和额度 第十二条 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风险补贴 (一)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贷款的额度和期限,由试点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试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在接到企业借款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应答复企业能否受理其借款申请。 (三)试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0%。 (四)年度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部分)累计发放额1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的比例为贷款额的3.5%;年度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5亿元(含)~1亿元的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的比例为贷款额的3%;年度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0.5亿元的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贴的比例为贷款额的2.5%。 (五)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给企业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和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执行贷款基准利率,风险补贴的比例为贷款额的0.2%。 (六)实际贷款期限应在6个月(含)以上,贷款期限少于6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应补贴贷款总额。 (七)贷款风险补贴仅限于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包括票据业务等其他授信业务。 (八)单一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年度抵押担保贷款及保证担保贷款的风险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以后根据贷款发放情况相应增减。 第十三条 对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补贴 (一)试点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应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弱化反担保措施,并在接到企业担保申请十个工作日内,答复企业能否受理其担保申请。 (二)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基准担保费率。 (三)担保风险补贴比例为年担保贷款额的0.5%。 (四)担保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的担保额可享受担保风险补贴。 (五)单一担保机构年度担保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以后根据贷款担保的实际情况相应增减。 第六章 风险补贴的申报、审定和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末,试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或《年度保证担保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及《年度贷款发放明细表》或《保证担保贷款明细表》。 (二)提交相应的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复印件。 (三)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试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试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北京市科委负责对专项激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对后续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保障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平稳、健康地开展。 第十八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应当服从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在季度末10天内,按季度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项目情况季度统计表》、《担保项目情况季度统计表》、《企业评级季度统计表》,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参与试点工作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应秉持各自的执业准则开展工作,对于不能履行职业责任的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终止其参与试点工作的资格,除失去相应的资金支持外,还将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应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能够良好履行借款本息偿还责任的试点企业,在今后申请北京市科委专项资金支持时,可获得一定的优先权;如企业不能良好地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今后将失去申请北京市科委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半年后,视试点情况可对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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