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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京工商发〔2015〕5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5〕50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精神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进行应急处置的下列紧急情况。

  1.发生突发性重大疫情、地震、大面积洪涝、可能影响全市居民生产生活的重大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事件;

  2.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有害商品危及人身健康事件;

  3.发生坑农、害农等重大农资问题和因重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出现群体投诉、围攻政府部门事件;

  4.有形市场内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群访群诉、罢市等重大事件;

  5.全国和本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重大国际活动期间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需要对市场秩序提供保障;

  6.本市发生特大市场经济违法案件,需要市局组织全系统集中统一行动进行查处;

  7.需要市局集中统一组织的整治行动;

  8.市委、市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机关、市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紧急任务。

  对列入国家级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国家级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理。对列入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事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

(三)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级标准如下:

  1.I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对全市市场经济秩序进行保障和控制,由市局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系统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如:突发性重大疫情;因生活必需品抢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发生严重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发生战争或恐怖袭击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2.II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局调度多个分局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并对全市或部分区域进行市场监控的紧急事件。如发生大范围的社会环境污染事件;因个别市民抢购生活必需品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及发生严重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重大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等。

  3.III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本市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的临时性突发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未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以及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或部分区域进行市场监控的重大事件。如全市范围的“打假”、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等。

  4.IV级应急响应

  适用于本市个别地区发生的危害消费者权益、影响市场稳定、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以及节假日期间、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对可能引发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的事件。

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一)应急响应状态启动程序

  1.I级应急响应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

  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在做出全系统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决定时,应组成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同时明确牵头处室及包括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知市局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区县分局局长,说明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的原因,明确组织机构,指定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工作步骤、工作要求。

  2.II级应急响应由市局局长决定

  市局局长决定是否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是否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由市局局长决定)。在做出全系统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决定时,应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指定的分管副局长担任总指挥,明确牵头处室,包括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并召集市局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分局局长会议,说明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的原因,明确组织机构,指定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工作步骤、工作要求。

  3.III、IV级应急响应由市局主管局长决定

  市局分管副局长决定是否进入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出启动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状态决定时,应由分管副局长任总指挥,明确牵头处室,包括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应急领导小组,并召集各区县分局主管副局长会议,说明进入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状态的原因,指定牵头负责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工作步骤、工作要求。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牵头负责部门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将相应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按局领导或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上报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4.等级的转换和解除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四个等级的转换:III级、IV级应急响应状态升为II级应急响应状态,由市局局长做出决定;II级应急响应状态升为I级应急响应状态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状态的降级或解除由做出决定的市局局领导或分管副局长决定。

(二)职责分工

  1.市局各部门职责

  (1)办公室负责接收、传递各分局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报市局领导、市委市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或局领导要求参与或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练协调等工作。

  需要向国家其他机关报送的信息,应在征得市委、市政府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再行上报。

  (2)市场处和市场协会负责对有形市场和重点农资进行监控,强化有形市场自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控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市场出现的群访群诉、罢市、坑农、害农等事件及时处置,防止势态扩大。对影响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事件要及时调查,及时汇报,妥善处置或配合国家有关机关或市有关部门工作,及时做好相关商品市场行情的报送、监控工作。

  (3)稽查总队负责涉及市场秩序突发事件案件应急响应处理的指挥协调。

  (4)消保处负责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部门的群体投诉事件,协调消费者协会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5)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投诉举报信息的接收、传递、落实和汇总、分析工作。督办各类举报的查处情况,及时提供监管动态数据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注册处负责处理全系统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严格把好准入关。

  (7)企监处、外商处和市私个协会负责对应急预案规定的经营者场所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8)广告处、广告监测中心和广告协会负责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和查处,强化广告行业自律。查处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有碍社会风化及含有民族、宗教歧视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9)商标处负责查处社会影响大、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及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10)合同处负责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违法经纪行为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查处。

  (11)法制处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12)执法协作处负责配合局内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3)宣传处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理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合理解决。

  (14)信息中心负责全系统网络的技术维护,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的稳定畅通。

  上述职责为一般性规定,具体工作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状态等级由市局领导决定。其中,应急状态期间牵头负责部门的职责权限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2.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职责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参照市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关科、所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三)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1.市局内部运行机制

  (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各分局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及时报市局办公室(值班室)。

  (2)信息核实汇总。市局办公室(值班室)接到分局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市局领导。

  (3)市局领导决定启动预案,指定相关处室牵头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4)制定应急措施。牵头负责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制定应急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处理报告。牵头负责部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局领导。

  2.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应急工作机制。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出现的突发事件,要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报市局办公室(值班室)。

  I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须在1小时内报市局(紧急时事发地工商所向分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报市局)。

  II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须在2小时内报市局。

  III、IV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须在3小时内报市局。

  2.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事发地分局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下列规定时限报市局。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I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应急处理情况半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随时报送;应急状态解除后3日内要形成完整报告报市局。发生类似“非典”等严重传染性疫病的分局,须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病例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如出现新发病例或其他市场紧急情况,须在1小时内报市局。

  II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应急处理情况1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报市局。

  III、IV级响应所针对的情形:应急处理情况2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报市局。(节假日、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市场监管信息按市局通知要求报送)。

(二)信息预警

  1.市局预警。对市场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要及时预警。

  (1)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期间,市局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全系统做好节日市场监管工作,做好应对可能出现火灾、爆炸、市场拥挤等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2)党代会、“两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市局提前两周发布预警通知,部署全系统做好安全、消防、信访等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事件进行有效防范。

  (3)对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商品及时预警,防止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

  (4)对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的抢购商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稳定等情况及时预警,防止出现严重市场波动。

  2.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预警。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市场内出现的有毒有害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设计缺陷需及时召回的商品、责令退出市场的商品及时发布预警,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四、应急响应

(一)I级应急响应

  由市局局长宣布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局局长为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并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各有关业务部门为配合单位。

  1.制定应急措施。牵头负责部门应在3小时内召开各有关处室参加的工作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和市场稳定工作。对灾情、疫情严重并引起或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市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分局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及时启动本分局应急预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1)以保障应急事件处置为重点,积极做好重点市场的管理

  工作。要把专项整顿和日常巡查紧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消毒剂、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抗灾物资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取缔无照经营,从重从快查处大要案件。

  (2)以保证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重点,切实做好市场稳定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必需商品的市场供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3)积极开展市场检查,确保市场流通安全有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灾区社会稳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市场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督促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守法经营。

  积极做好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防止因商品质量问题传播疫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5)对可能发生人群交叉传染的疫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消毒和人员的防疫防病工作。

  3.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确保联络畅通。I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市局各部门及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通讯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确保联络畅通。

  做好值班和在岗、备勤工作。市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随时向市局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市局开通专用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市局相关部门工作时间要全员在岗,其他时间70%以上干部在岗,晚间全员备勤,如遇紧急情况,相关人员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设立专用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工作时间需全员在岗,其他时间70%以上干部在岗,晚间全员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I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使用,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计算机设备等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二)II级应急响应

  由市局局长宣布进入II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局分管副局长为总指挥,明确牵头负责部门。

  1.制定应急措施。牵头负责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在3小时内制定出应对措施,在全系统实施。

  2.对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伤亡的食物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如涉及工商职能,牵头负责部门应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应对措施。

  3.对局部地区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牵头负责部门要及时制定维护灾区市场稳定的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4.市局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工作时间全员在岗,其他时间50%以上干部在岗,晚间全员备勤。事发地分局工作时间要全员在岗,其他时间不少于70%的人员在岗,晚间全员备勤,对车辆、通讯器材及其他物资要加强维护,确保随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三)III级、IV级应急响应

  由市局分管副局长宣布进入III级或IV级应急响应状态,市局分管副局长为总指挥,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制定应急措施并组织区县分局实施。

  1.对区域性和临时性突发事件、危害消费者权益、传销等重大案件的查处

  对本市发生的区域性和临时性突发事件等,牵头负责部门应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分局分管副局长要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市局。

  对本市个别地区发生的危害消费者权益、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及节假日期间、国际国内重大活动期间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投诉高峰、市场安全事故等问题,应及时做出预警。同时,迅速部署精干执法力量,开展市场专项清理,防止发生危害事故。

  2.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涉及工商职能的停市罢市、群体上访等情况,事发地分局分管副局长要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认真调查事发原因,积极与群众进行沟通,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防止事态扩大。

  市局牵头负责部门接报后,视情况紧急程度,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理措施,迅速下发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贯彻执行。

  3.节日市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处置

  (1)预警发布。牵头负责部门以紧急通知等形式,对可能出现的市场抢购、违法促销、制假售假、消费投诉高峰、安全事故等做出预警,并就防范事故和整顿市场做出部署和安排。各分局要针对辖区特点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2)专项整顿。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按照市局应急预警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专项市场整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排查市场隐患,确保市场安全。

  4.应急响应期间,牵头负责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市局相关部门及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工作时间全员在岗,其他时间不少于50%的人员在岗,晚间全员备勤,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和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制定应急联络通讯录,保证800兆通讯系统畅通,设立24小时专线电话、自动传真,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按照本预案规定时限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局报告。市局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办公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应对极端天气条件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要开通专线电话,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作用,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全力做好应急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分局要迅速调动物资、人员,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1.应急装备的配备。遇I、II级应急响应状态,可根据需要出动应急指挥车,其他工作人员遇应急保障时应急装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应急执法人员每4人配备一辆执法车、一部手提电脑、一部照相机、两部以上800兆通讯终端等设备。由各单位负责做好相关装备日常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使用。

  2.经费及后勤保障。为保证全系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分局应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做好执法经费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三)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对外信息发布由市局宣传处统一组织。各区县分局要引导人民群众了解真相、辨明情况,并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责任

  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突发事件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追究行政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追究工作不力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行政领导的行政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更新

  市局各单位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和修订,市局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三)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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