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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京工商发〔2014〕6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4〕6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鉴于该《实施细则》为试行文件,下一步总局如对相关工作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市局将适时下发相应工作指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6日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促进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公示信息,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包括企业年报信息及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随机确定企业名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的活动。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工商部门重要的日常监督管理手段。

  第四条 凡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抽查对象为辖区内的存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六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

  不定向抽查是指市局在全市范围内,按企业注册号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具有随机性和时间确定性。

  定向抽查是指市局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按企业注册号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对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和时间不确定性。

  第七条 市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时间为7月至11月。

  第八条 市局每年根据信用监管及风险管控的原则,结合辖区市场秩序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发生率、投诉举报率、社会热点问题、监管风险等多种因素,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针对某一行业、某一区域企业的定向抽查工作。

  定向抽查的时间与次数不受限制。分局需要自行开展定向抽查工作的,应在定向抽查工作开始前报请市局批准,由市局确定定向抽查企业名单,其抽查的企业数量记入全市开展定向抽查企业总数。

  第九条 抽查的内容包括企业年报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一)企业年报信息,主要核实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主要核实公示信息的时效性是否符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信息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市局组织指导分局开展抽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抽查工作方案,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的具体内容、范围和标准,对抽查工作进行考评。市局登记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分局实施抽查。

  分局负责对本辖区抽查工作进行部署、督导、考核,归集、整理抽查信息及抽查结果的公示。

  工商所负责本辖区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结果等信息的录入、公示结果的报批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抽查企业名单由市局按企业注册号通过市场主体监管系统随机产生,每年抽查的比例不少于本市实有企业数的3%。

  随机产生抽查名单的过程,可由工商特约监督员或监察部门现场监督,技术人员将抽查比例导入市场主体监管系统,根据设定的抽查规则随机产生具体抽查名单,经现场监督人员确认后备份。

  第十二条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或工商所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监管系统确定的抽查名单,指定承办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被抽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1),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单户企业检查结束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或工商所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此外,还可视所查内容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年报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应逐项进行核查。

  对住所(经营场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企业存续状态等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采取实地核查方式予以核实。

  下列情况检查人员可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核实企业投资、股东及股权变动等信息,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决议、章程等材料;核实企业入资、资产、纳税、对外投资担保等信息,可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银行凭证;核实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可要求企业提供许可证明或有关许可部门公示的许可信息;核实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可要求企业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核实网站、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时,检查人员可通过网络监测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与网络进行比对。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提供的资金、经营数据与会计制度不符,如企业已做审计,可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确需审计的,经分局领导批准后,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涉及资金、资产类问题举报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分为正常(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即时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虚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的,分局企业监管机构或工商所应于该户企业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通过公示系统记入该户企业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结果为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及检查结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处理。

  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还应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为未按规定公示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人员应制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附件3),责令企业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同时,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的备注中注明“未按规定公示即时公示信息,已责令改正”并录入市场主体监管系统。

  责改到期后,检查人员应进行复查。企业已改正的,检查人员在处理结果中选择“正常(未发现问题)”;未改正的,则选择“未按规定公示即时公示信息”,并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对工商部门的检查应尽配合义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予配合: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

  (二)拒不提供会计账目等财务资料、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企业出现两次以上不予配合情形的,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遇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记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附件4)。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全面核查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情况,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的,应如实记录并依法进行查处或转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转。

  第二十一条 抽查工作结束后,分局企业监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汇总抽查结果,填写《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表》(附件5)及《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通过公示系统集中公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工商部门公示的抽查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地分局企业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对受理的复核应现场填写《企业抽查结果异议登记表》(附件6),并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经核实发现公示的抽查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填写《企业抽查结果复核审批表》(附件7),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向工商部门提交举报材料进行举报。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工商所负责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对本辖区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的举报工作。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工商所受理举报的,应现场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附件8),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填写《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附件9),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发《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附件10)告知举报人,举报核查结果录入市场主体监管系统。

  匿名举报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办人应在《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匿名举报”。

  举报核查结束后,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经办人应如实记录,相关文书留档备查。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工商所经过核查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虚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审批、记录等文书,参照档案归集相关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局企业监管机构或工商所未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抽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审批表

  3.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4.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

  5.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表

  6.企业抽查结果异议登记表

  7.企业抽查结果复核审批表

  8.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

  9.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

  10.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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